加强社会组织监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的监管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丰富监管手段等方式,从人财物以及活动开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在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截至2017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75万多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300多个;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144个。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相比,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即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社会组织不是用行政性权力和手段来开展活动;社会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负责、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二、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和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所掌握的慈善财产规模不断增加,如何监督这些慈善组织管好慈善财产,防止慈善财产被侵占、滥用,甚至用于危害社会发展的领域,是监管的风险所在。此外,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三、有关监管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有关政策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关于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以及《慈善法》中。《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慈善法》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条款,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手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从监管内容来看,一是管住重点人。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二是管住财产。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多个部门近年来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要求社会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加大对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三是管住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进行管理。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从监管责任来看,一是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有管理责任。二是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要求,有关部门重点从治理机制、资产财务、服务及业务、纳税和收费、守法与信用、党建与执纪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管。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三是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四是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三)从监管机制来看,一是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二是建立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三是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四是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去年以来,我部配合公安部严厉打击了利用公益慈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的“善心汇”,今年年初又通过召开视频会的方式要求全国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筛查与叫停。今年春节前后,我部陆续公布了三批250多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并与公安部联合部署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多措并举,加大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尽快修订出台,细化法律责任,丰富查处手段,为打击整治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二是加快开发全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系统,推进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并为部门间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支撑。三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捕捉、分析研判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信息和非法集资信息,通过早发现、早排查、早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四是严厉查处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和支持的社会组织,并将行政处罚结果与年检、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事项挂钩,严格追究违法责任。五是继续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有关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